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|
为鼓励和资助已在华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,被录取继续攻读高一级学历的品学兼优的留学生,或已在读的硕士和博士优秀研究生完成学业,中国教育部设立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项目。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"基金委")负责受理申请、组织评选以及学生在华事务管理等工作。
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评选工作原则:个人申请,学校推荐,专家评选,择优批准。评选工作目的: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一、个人申请
1、申请人须向录取其继续学习的学校提出申请,并填写由基金委统一印制的《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》。(申请人资格、申请途径、申请时间及须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")
2、申请人须未被纳入两国政府互换奖学金计划名额,并未获得其他任何奖学金项目资助。
3、申请人应严格按照《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》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。申请材料不全,将视为无效申请。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个人申请。
二、学校推荐
1、凡申请人继续在原就读学校深造,由就读学校向留学基金委推荐。
2、凡申请人从原就读院校毕业并被录取到新的学校继续深造,须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,由录取学校负责向申请人毕业学校索取相关材料,并由录取学校向基金委推荐。
3、推荐学校应督促学生认真拟定学习计划、研究方向、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、学习期限等项内容。对申请人在校学习(本科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者,学校需提供其本科学习阶段在同专业留学生中的成绩排名情况)、表现和培养潜质等各方面进行择优筛选。严格按照《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分标准》提供学校推荐意见。
4、学校为申请人出具的推荐信须盖有学校公章;申请人导师或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的推荐信须有本人签字(机打签字无效)。如学校同时推荐多名申请人,请务必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人选顺序。
5、学校须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推荐的申请人材料寄达基金委。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超过规定时间推荐的人选不予受理。
三、专家评选
1、基金委于当年2月份对外公布根据教育部制定的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名额计划。
2、基金委将于6月10日后组织有关学者、留学生管理工作专家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选工作组,按照《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分标准》对学校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评选。
3、基金委负责汇总专家评选组意见,报教育部批准后正式对外公布,同时将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奖者名单"和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奖证书",于7月底前寄达推荐学校,由其通知获奖者并颁发证书。
四、奖学金管理
1、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获得者,每年须参加基金委组织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。评审合格者将于下一学年度继续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,评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资格。
2、凡获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者,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,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。
3、奖学金获得者因个人原因在获得奖学金后中断学业,将被视为自动放弃"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"资格。
4、原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学成回国国际旅费的学生,如获该项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,回国国际旅费将延至毕业回国时提供,在华期间因故回国,旅费自理。
以上"《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》申请、推荐、评选及管理办法"自2006年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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